《教育惩戒的理解与适用》:
2.用教育惩戒向校园欺凌宣战
(1)校园欺凌的界定及成因
笔者注意到,《规则》并未单独提出“校园欺凌”,而是用了“打骂同学、欺凌同学”的表述,笔者认为二者的内涵并无本质区别。我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采用了“学生欺凌”概念,并在“附则”部分对其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学生欺凌”概念比“校园欺凌”概念更为准确,但是考虑到约定俗成等多方面因素,笔者建议在理论探讨与实践操作上仍可采用“校园欺凌”的表述,不过其内涵应严格适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界定。
在当前教育环境下,校园欺凌现象已经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如何加强对校园欺凌的治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重课题。《规则》的出台以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为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法治保障。为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校园欺凌的构成要件与成因等进行探讨,唯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惩戒在治理校园欺凌过程中的独特价值。
要构成法定意义上的校园欺凌,作为欺凌者的学生在主观上必须呈“蓄意”或“恶意”的基本特征,实践中大量的发生在学生之间的磕磕碰碰、打打闹闹都因不具备主观特征而难以认定为校园欺凌。在客观行为上,校园欺凌最主要体现在对被欺凌学生的肢体攻击上,当然也包括情感或心理的攻击。在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强弱之分,即所谓恃强凌弱。这里所讲的强弱,不仅仅是指身体上的强弱,在实践中,初中生欺凌高中生的现象也并不少见。此外,还要求这种攻击直接造成了被欺凌学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攻击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肢体欺凌、言语欺凌等传统的欺凌方式基础之上,逐步形成了网络欺凌的新型欺凌。肢体欺凌的内涵比较容易界定,欺凌者对被欺凌者实施殴打等方式,对其身体加以伤害;言语欺凌包括嘲讽同学、为同学起带有人格羞辱意味的外号以及言语威胁等;网络欺凌则指欺凌者用智能手机、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对被欺凌者实施造谣、诽谤、恐吓、揭露隐私等。
对校园欺凌如果长期视而不见或者放任不管,必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一是让欺凌者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也让被欺凌者身心饱受伤害或者从受害者蜕变为“欺凌者”。在笔者代理的某涉恶刑事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大恶势力团伙即A团伙与B团伙,成员绝大部分为刚刚成年的年轻人,还有少部分未成年的在校学生。令人唏嘘不已的是,A团伙的成员绝大部分都有过在某校就读期间欺凌其他同学的经历,是“欺凌者联盟”,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其大部分成员在走出中学校门后演变成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而B团伙的成员却大部分是当年的被欺凌者,由于被欺凌长期没有救助渠道,因此只得寻求社会势力的帮助进行“反欺凌”,于是,在社会势力的不当介入与组织下,被欺凌者逐步演变成了与A团伙针锋相对的恶势力团伙。
笔者认为,校园欺凌之所以形成并如此难以治理,有着其深层次原因:
一是欺凌者本身价值观的扭曲。同学之间本应当互助互爱,但有人却反其道而行之,以为友爱同学是一种懦弱无能的体现,而欺凌同学却可以“秀肌肉”并获得快感与权势,甚至是美女同学的青睐。如果这种错误的观念得不到纠正,则人性当中恶的一面将被极大地激发,从而巩固并强化这类学生的欺凌欲。
二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某些家长整天忙于工作,根本无心顾及孩子的变化,对于孩子的内心世界更一无所知,时代变了,仍然以上一代人的传统思维对待孩子。即使发现孩子的思维与行为存在某些问题,也往往是束手无策或干脆懒得管教。此外,独生子女成为家庭的“唯一中心”,过度溺爱与无原则的“肯定”成为某些家长教育孩子的不二选择。笔者在对某小学教师进行心理疏导的时候,该教师给我展示了某家长发给她的微信:“我的孩子就是我的生命,如果他在班上打了别的孩子,你也无权批评他!”真是让人无奈且无语!当家长成为孩子欺凌同学强大后盾的时候,孩子必将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对于被欺凌的学生而言,并非其不想反抗,也并非其没有能力反抗,某些家庭过度要求孩子“忍让”,告诉孩子吃点小亏没关系,强调“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强调“小不忍则乱大谋”的道理,这种教育方式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孩子反欺凌的意识与能力,当然对欺凌行为来说就是一种默许和纵容。
三是学校的难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惩戒没有有效确立,学校校规校纪不完善,教师法律素养普遍偏低,有关部门对校园欺凌问题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加上部分家长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恶意阻挠,学校面对校园“小霸王”根本无心应战更无力宣战,要么难作为,要么干脆不作为。
四是法律的过分“懦弱”。可以说,法律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是很到位的,但过度的保护却成了对学生欺凌行为的纵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教师只可以批评学生却不可以惩戒学生,导致欺凌者往往无须为其不良行为付出实质性的代价。更为重要的是,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似乎也在长期纵容学校的不良学生。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在特定情形下下调至12周岁,应该是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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