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音乐教育教学理论与“昆曲·合唱”艺术研究》:
(四)旋律、调性与曲式的感知
1.旋律的感知
旋律又称曲调,是基本元素音高和节奏合成的有机体。在诸多音乐表现手段中,旋律特别重要、不可或缺。旋律是单声部音乐的主体,也是多声部音乐的主要声部,还可以构成音乐作品的核心,即主题。当然,在实际的音乐作品及其表演中,旋律也不可能脱离调式、调性、速度、音量、音色等多种因素的配合。
旋律是音乐塑造美、表现客观事物,以及传情达意的主要手段。旋律的基础是旋律音程,而不是单音。而且,一连串的旋律音程在节奏、节拍的组织下形成的旋律线,以其运动形态、状貌给人以美感,同时也可以模拟、表现客观事物的运动状态,还可以模拟、表现人的情绪情感活动状态,使人在生理、心理上对音乐产生共鸣。旋律线的这些表现特征在轮廓上还与节奏、速度的配合情况有关,而细节上也与旋律进行的类型有关。
2.调性的感知
调性指调式类别及调式主音的音高位置。调式是旋律的一种组织形式,调式规定了旋律各音之间相对的一种动静关系、倾向与被倾向的关系。主音是最稳定的音,其他音则分别呈现为相对稳定或不稳定。一般若调式不同,则主音也不同;即使主音相同,音与音之间的动静关系也不同。不同的调性呈现出不同的音结构。
用参与创作的形式让学生给未完成的旋律段落填结束音,是感知调式、调性的最好方法。填上主音得到最强的结束感,填上其他稳定音则得到相对的稳定感,如果填的是不稳定音,旋律就没有结束感,停不住。通过唱、听对比,抽象的定义变得具体易感。只有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地域范围,由于一些调式的使用与特定的音域音区、节奏节拍、特定的体裁及旋律风格有着较为固定的联系,其色彩色调及表情功能才会特别具体而固定。
调性顾名思义是调的性质,换言之调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调式的常规表现力,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调高。一般而言,音高水平较高或较低,会相应产生较明快或较沉郁的不同效果。但是,近现代乐器的种类越来越丰富,音乐作品的表演、处理方式越来越自由,乐器、人声和音乐作品的音域都扩展了,同一首歌、乐曲可以用不同的乐器、不同的声部表演,同一个调性可以出现在不同的音域,甚至可以在表演时改变调高,所以调性的表现功能也就变得不那么严谨、肯定了。
在各种表现手段所发挥的作用都在增强时,调性特别是调高的重要性就相对减弱了。可见,调性的作用也是与一定历史时期,主要是西方的巴洛克时期、古典主义时期和浪漫主义时期的音乐风格、表达方式相联系的,必须具体到某一部、某一段精确地规定了表演媒介、形式的作品,如类似C大调交响曲、f小调弦乐四重奏中才会有意义,而且同样的调性在两部不同作品中很可能产生不同的作用。再有就是作曲家或表演者、欣赏者,对调性可能会产生独特的感觉,把各种调性与特定的色彩相联系。但这些个人感受并不具有普遍性。
所以,调性感知的重点应放在调式方面,应在把握调式常规表现功能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音乐作品及作品中的具体表现手法,全面而又有针对性地感知调性的特征和作用。
3.曲式的感知
曲式是旋律乃至整个音乐作品的结构形式。曲式感知需要一个前提,就是音乐曲式的结构逻辑必须与客观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逻辑相吻合,与人的生理与心理活动规律、逻辑及感知经验相吻合,才能使人从心理上产生趋向完形的追求,即对音乐结构完美性的追求。
简言之,曲式的形成有其客观事物的蓝本和美的规律,也有其生理、心理的依据。而对曲式的感知,则可以依据同样的生理、心理依据,去领会、理解结构所反映、所表现的音乐内容,去感受、体验结构所具有的形式美。曲式感知是对音乐作品整体轮廓的把握。从教学的角度看,一定的音乐听觉经验和积累是必需的,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掌握曲式相关的概念。因此在音乐教学中,特别是当有关的概念、感受尚处于形成阶段,处在无形与有形之间时,动作、图画等其他艺术形式是传达这些概念、感受的有效媒介。类似的方法适当变通,加上音乐或综合艺术作品的即兴创编等,在年龄较大的学生中教学效果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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