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华,男,四川广安人,博士,副教授,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法经济学专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宜宾学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长期致力于违约责任制度的经济分析,先后发表《效率违约证伪》《惩罚性违约金的正当性证成》《法经济学视野下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法经济学视野下的违约归责原则》《法经济学视野下的情势变更》《违约责任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违约金的数量调整——法经济学视角》《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解释》《论预期违约情形下减损义务产生的时间》《违约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现行违约责任制度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强制实际履行规则下无效率合同的履行威胁问题》《减损规则论的法经济学视角》等论文一百余篇。近年来热衷于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承接了大量违约纠纷案件,案件办理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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