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战略与政策研究丛书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与政策》:
第二节 建立健全教育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确立多元主体的主体地位,发挥多元主体的能动作用。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及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教育纠纷也日渐增多。教育纠纷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影响教育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因素具有多样性。一般来讲,主体权利遭受侵害一是来自地位平等的主体,二是来自不平等主体的公权力机关。在教育治理过程中,公权力是国家机关拥有的对公共教育的管理权,公权力机关与其他治理主体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公权力机关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与来自平等主体的侵害就有很大的不同。公权力机关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既可能是个案,即侵害的是特定人的权利,也可能具有普遍性,如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文件。在行政机关侵害特定人权利的救济方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制度,但实践表明仍然缺乏对遭受损害的权利的有效救济。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构建一种多元化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和妥善疏导教育纠纷,以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等多元主体的合法利益,体现对各方主体地位的尊重。
一、教育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内涵
纠纷,是与秩序相对应的范畴,也称为争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其不仅是一种个人之间的行为,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它具有社会性。教育纠纷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之间在教育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表现为各主体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冲突与矛盾。教育纠纷具有极端复杂性,表现在教育纠纷种类的多样性及产生原因的多样性。而且教育纠纷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涉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是多方当事人。在所有法律问题中,教育纠纷可以说是最具综合性的,涉及对象极具多样性和广泛性,不仅要求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还要有专门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教育纠纷的解决目前仍然是一大难题。一方面,教育纠纷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尤其是影响涉及政府权力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导致纠纷很难解决。另一方面,现行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尚存在诸多问题,解决纠纷的能力不高,影响社会和谐。部分政府或学校存在花钱买平安行为,虽求得一时安稳,却使得社会整体教育纠纷的解决更加艰难,校闹事件频发,最终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如何妥善、高效地解决教育纠纷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因为其不仅关系到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而且还涉及教育治理中多元主体权利的保护、对公民积极参与教育治理的鼓励。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体系,即社会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制度的总和或体系。
教育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主要是指针对众多教育纠纷,利用各种诉讼和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其各自功能特点上形成互补,以满足不同社会主体需求的程序机制和调整体系。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希望于借助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有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选择权,同时以每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如经济、便利、符合情理等为当事人提供选择引导。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广义上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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