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二版)》:
1.确认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在货物或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接受货物或集装箱,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所列条款,将货物或集装箱从装货港或起运地运往交货地,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责任条款。
2.不知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没有适当的方法对所接受的货物或集装箱进行检查,所有货物的重量、尺码、标志、品质等都由托运人提供,并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但是,“不知条款”并不一定有效。
3.承诺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承认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承诺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而且也要求货主承诺接受提单条款制约的条款。由于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该条款为表明货主接受提单也就接受了提单条款的制约,所以该条款也称代拟条款。
4.签署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明签发提单(正本)的份数,各份提单具有相同效力,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行失效和提取货物必须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提单以换取货物或提货单的条款。
(二)提单背面的印刷条款
全式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提单背面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条款,另一类是任意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或港口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无效。中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但是,《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中国《海商法》等国际公约和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都没有对承运人扩大责任或放弃某些免责的条款加以限制。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首要条款和提单适用法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通常规定:提单受《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或者采纳上述规则的某一国内法的制约,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3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2.定义条款定义条款是对与提单有关术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3.承运人责任条款一些提单订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概括地规定为按什么法律或什么公约为依据,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责任条款。《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可归纳为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义务)和管理货物的责任,即承运人应“适当”与“谨慎”地管理货物。
4.责任期间条款
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
5.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条款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的条款。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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