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版)》:
(一)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机制
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是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公司法》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规定,为小股东从不同途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和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与主持权
《公司法》特别规定了少数股东只要拥有达到一定比例即10%的股份或股权,就有权请求召开股东会,若董事会拒绝,有权自行召集,且董事长不主持时,还可以自己主持。这样,从请求召开的权利到自行召集的权利,直至股东会主持的权利都给了中小股东。这是《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加和扩大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机会与途径。
2.小股东提案权
《公司法》第102条弥补了过去公司立法无股东提案权的缺陷,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可以让他们有机会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协调其与大股东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或经营者控制股东会,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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