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无上限要求。大部分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如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为7人,德国要求不少于5人,而我国规定不少于2人。而对于股东人数的上限则无要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其中要求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4)公司的社会性与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成为其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最广泛的社会性。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性的体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得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例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等。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4)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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