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企业存设制度、市场监管、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比较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经济法律制度特点的话,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结论:
美国的经济法律突出自由企业制度的市场监管,和强有力的货币调整政策。美国经济被称为政府与市场“柔性结合”的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投资额在西方各国中所占比重较少。自由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反托拉斯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另外,宏观调控政策中货币政策占主要地位。德国的市场经济模式被称为“自由”加“秩序”的社会市场经济,德国市场监管法较美国细密,另外,社会保障制度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更为突出。日本经济被称为“政府引导型经济”,产业政策法在经济发展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国的国有企业在西方国家中比重最高,经济计划是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
我国经济处于特殊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既不是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历史上没有经历完整的市场经济阶段,决定了在我国政府和市场的结合具有自己的特点,进而决定了经济法在这种结合中发挥调节作用的方式。基于此,我国的经济法制度的本土特色体现为:
第一,着力于确立、规范市场主体。我国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在某些国家已有成功先例,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则史无前例,以至于有人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是相当于生物学和医学上“异体排斥”的关系。所以,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我国经济法学提出了许多特殊问题。总体上,我国的国有资产的比重高于西方国家,其布置的范围、地位、职能,管理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均不同于西方国家,这就需要在立法上确立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非国有经济的类型多样,但各类型主体的商业信誉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诚信经营的理念有待于深入实践。
第二,强化市场秩序价值。我国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较之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在经济运行机制、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等方面都有许多差别。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理论的借鉴,会受到许多限制。我国经济法制度虽然需要借鉴发达国家,但更应当注重研究作为解决本国问题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如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中,国家对市场的干预程度比在发达国更深,行政垄断现象更为普遍。又如,我国经济呈现城乡二元经济的格局,生产力水平、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在城乡都有所不同,进而城乡在市场调节和国家参与制度上有着不同的需求。同时,从发展趋势上,市场经济要求城乡市场一体化和城乡共同发展,这就既要考虑设置城乡经济运行的不同机制和规则,又需要考虑二元机制和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协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遇到在国内市场上促进竞争机制而需要打破反垄断、在国际市场上为增强国际竞争力而要求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两难选择,这就需要在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规制措施上体现与发达国家同类制度的差别。
第三,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西方国家的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是在不断发现市场失灵的缺陷并且不断积累调节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计划经济转向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一方面通过放活微观经济以形成受价值规律支配的市场调节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以形成间接控制为主的国家调控机制。这需要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的多元化,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确保宏观调控的效果。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政策的执行优于货币政策和税收政策,从一个侧面说明后两项政策的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不甚理想的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或不能充分落实。
(二)制度形式和内容上的政策性
在经济法的渊源中,作为渊源之一的政策的份量很重,这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不及的。经济法的政策性是由政策的灵活性和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决定的。经济法的政策性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政策法律化。经济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多以政策方式出现,政策内容是制定有关法律或采取相关措施的依据。体现最明显的是计划法、产业政策法等。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规定政府行动的目标或政府行动的方案。一国可能没有单独制定的计划法,但一国经济发展不能没有计划。“法国的计划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作用的一种手段,它在外界观察者看来,就其与实际发展的关系而言,既富有创造性又含混不清,严格说,必须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论述”。①“日本的国民计划是当前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各种意见汇编,并且由于为某些具体政策目标制定的计划指标反映出对之有管辖权的各委员会和各省所作出的结论,所以计划中的这类指标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在计划期间要更高政府的努力来实现的。”②党的十二大提出的“2000年比1980年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即“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02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从性质上属于经济发展的长期计划,也是法律化的政策。产业政策的法律调整也具有政策法律化的特点。产业政策法通常只提供产业调整的法律原则,例如,扶持新产业、抑制夕阳产业等,但确定待调整的产业范围及其时间则由政府根据特定的经济结构以政策方式提出。这时的政策就是可执行的法律。
另外,在微观上也可以将一些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的管理项目制定为政策,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产业管理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总体上限制类的数量在逐渐减少。如放宽外商投资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等,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再如,为配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国家指导性价格的控制范围不断缩小,受价格调节的产品目录在缩短。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