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2)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3)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4)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5)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6)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7)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8)检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2)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5)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6)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7)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9)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10)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的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社会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公众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社区报告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权与义务
1.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2)现场处理权
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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