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学疑难深度解析》:
八、如何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
1.辩证法的两条原则
辩证法是一种发展学说,是一种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发展学说。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它探讨的根本矛盾是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它回答的根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如何在矛盾运动中实现统一,它具有的基本功能是以辩证的思维方式看待与解决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
辩证法对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的理解,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发展原则”,即把思维和存在及其关系理解与把握为发展过程;二是“统一原则”,即从思维和存在的对立统一中理解与把握思维和存在。所以,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统一的过程中实现发展,辩证法的“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问题探讨发展观,是离开世界观的基本矛盾探讨发展观,会完全失去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意义;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发展问题探讨统一观,是把思维和存在看作僵死凝固的统一,必然走向辩证法理论的反面——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对待与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关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发展观,人们普遍承认;但是,关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统一观,人们则难以理解。事实上,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观难以理解,而在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发展观难以理解,后者蕴含前者。如果能够理解辩证法理论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运动的发展观,便合乎逻辑地承认了辩证法理论的统一观。
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基本同步的。恩格斯在论述哲学的基本问题时明确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才被十分清楚地提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所以,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才能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在此之前则只能形成自发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当然,即使十分清楚地提出哲学的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并不等于对哲学的基本问题做出了合理的回答。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并不等于合理形式的辩证法理论。
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它或者描述和解释存在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或者描述和解释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但都没有实现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角度去理解与说明思维和存在发展中的统一与统一中的发展。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的思维还以天然的纯朴的形式出现。这种经验层次的、自发的、朴素的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经验世界的流变,只是从宏观整体上把世界上的事物看作变化的过程,没有反省思维和存在的矛盾,更没有从思维的矛盾运动角度去表述事物矛盾运动的本质。所以,自发的、朴素的辩证法的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换言之,在“感觉的确实性”的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但是,表象意识只能承认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运动的本质。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必须把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述对象本质的矛盾。正因为古代的辩证法还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所以它才是自发的、朴素的。
与古代哲学不同,近代哲学不仅十分清楚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且使之获得了“完全的意义”。它具体地提出和研究了自然世界与人类意识、意识内容与意识形式、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以及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表象与抽象等思维和存在的丰富的矛盾关系。但是,近代哲学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研究,有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一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仅仅当作“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不知道人的思维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只能抽象地理解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二是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只是从思维的内容和形式角度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没有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角度回答哲学的基本问题。因此,它们虽然分别地研究了存在的辩证运动和思维的辩证运动,但没有真正地研究思维和存在的辩证运动。鉴于此,近代哲学实现的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只是一种抽象的统一,它们所阐述的发展只是一种片面的发展。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在整个近代哲学中,仍然是相互分离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