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金融基本目标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利润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是西方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持有利润最大化观点的学者认为创立企业的目的就是盈利。利润最大化的观点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①没有考虑利润的取得时间。例如,今年获利100万元和明年获利100万元,哪一个更符合企业的目标?若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就难以做出正确判断。②没有考虑所获利润和投入资本的关系。例如,同样获得100万元利润,一个企业投入资本500万元,另一个企业投入600万元,哪一个更符合企业的目标?如果不与投入的资本数额联系起来,难以做出正确判断。③没有考虑获取利润和所承担风险的关系。例如,同样投入500万元,本年获利100万元,一家公司的获利已全部转化为现金,另一家公司获利则全部处于应收账款状态,并可能发生坏账损失,哪一个更符合企业的目标?若不考虑风险大小,也难以做出正确判断。④会计税后利润并不等于所有者的真实收益,并不能代表公司每年为股东创造的财富,而且在实践中易于被人为操纵。⑤在实践中,利润最大化目标会导致经营者急功近利,导致经营和决策行为短期化,忽视企业长期发展。
如果投入资本相同,利润取得的时间相同,相关的风险也相同,利润最大化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观念。事实上,许多经营者都把提高利润作为公司的短期目标。
为了克服利润最大化观点没有考虑企业利润与股东投入资本关系的缺陷,出现了每股收益最大化的观点。但是,每股收益最大化观点仍然没有克服利润最大化目标其他方面的局限性,比如仍然没有考虑每股收益取得的时间和风险等。
2.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也称为股权价值,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认为:公司是所有者出资创办的,目的是增加财富,因此增加股东财富是公司金融的目标,并在理论和实践中达成共识。
根据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股权价值是由股权收益现金流量和投资者必要报酬率决定的。股权现金收益越多、取得的时间越短,在股东看来,股权价值越大;而投资者要求报酬率越高,则股权价值越低。投资者要求报酬率与投资风险成反比,投资风险越大,投资者要求报酬率越高,以补偿其承担的较高风险。股东财富最大化观点有效克服了利润最大化观点的缺陷,具体体现在:①以真实财富(现金收益)取代会计收益,克服了会计收益不能反映股东真实收益的缺陷,而且不易被人为操纵;②考虑了现金收益取得的时间;③考虑了取得现金收益所承担的风险;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经营者急功近利、经营和决策行为的短期化。
有时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还被表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为股权价值和债务价值之和,假设股东和债权人投入的资本不变,由于债务现金流和折现率(利率)是契约规定的,债务价值通常可以视为常量,因而企业价值的增加归属于股东,这样增加企业价值与增加股东财富、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最大化具有相同意义。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财富可以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来衡量。在有效资本市场上,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能够反映股权的内在价值,而股价则能够反映每份股权的内在价值。股东财富的增加可以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与股东投资资本的差额来衡量,它被称为“股东权益的市场增加值”。在有效资本市场上,股东权益的市场增加值能够反映公司为股东创造的财富。股价上升可以反映每份股权财富的增加,股价下跌可以反映每份股权财富的减损。
既然股东财富可以用股价来衡量,有时股东财富最大化也被表述为股价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交易也会影响股价,但不影响股东财富。例如,分派股利时股价下跌,回购股票时股价上升等。
从理论上看,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一个统一的目标,围绕这个目标发展其理论和模型。任何决策只要符合目标就被认为是好的决策,不符合目标就是差的决策。唯一的目标可以为公司金融提供一个统一的决策依据,如果使用多个目标,就很难指导决策,无法保证各项决策不发生冲突。1.2.2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主张股东财富最大化,并非不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权益是剩余权益,只有满足了其他方面的利益之后才会有股东的利益。公司必须交税、给职工发工资、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支付债务本息,然后才能获得税后收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优先于股东,因此这种要求必须是契约化的。但是,如果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不加限制,股东就不会有“剩余”。除非股东确信投资会带来满意的回报,否则股东不会出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也无法实现。
1.经营者的利益要求与协调
(1)经营者的利益要求。公司股东的目标是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而公司经营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其具体行为目标与股东不尽一致,公司经营者的主要要求是:①增加报酬,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报酬,如工资、奖金,提高荣誉和社会地位等;②增加闲暇时间,包括较少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里较多的空闲和有效工作时间中较小的劳动强度等;③避免风险。经营者努力工作未必得到应有的报酬,为规避风险,经营者可能选择“偷懒”。
(2)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协调。公司经营者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或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背离股东的利益。这种背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道德风险。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目标,没有尽最大努力去实现股东的目标。他们没有必要为增加股东财富、提高股价而冒险,股价上涨的好处将归于股东,如若失败,他们的“身价”将下跌。他们不做什么错事,只是不十分卖力,以增加闲暇时间。这样做只是道德问题,不构成法律和行政责任问题,股东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
第二,逆向选择。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和目标。例如,装修豪华的办公室,购置高档汽车等;以工作需要为借口乱花股东的钱;蓄意压低股票价格,自己借款买回,导致股东财富受损。
股东为了防止经营者背离股东的目标,可采用下列两种制度性措施。
第一,监督。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的条件是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了解的信息比股东多。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方式是股东获取更多的信息,对经营者进行制度性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时,减少其各种形式的报酬,甚至解雇他们。
股东往往是分散的或者远离经营者,得不到充分的信息;经营者比股东有更大的信息优势,比股东更清楚什么是对企业更有利的行动方案;全面监督管理行为的代价是高昂的,很可能超过它所带来的收益。因此,股东支付审计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往往限于审计财务报表,而不是全面审查所有管理行为。股东对情况的了解和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必要的,但受到监督成本的限制,不可能事事都监督。监督可以减少经营者违背股东意愿的行为,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第二,激励。防止经营者背离股东利益的另一种制度性措施是实施激励计划,使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鼓励他们采取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例如,企业盈利率或股票价格提高后,给经营者以现金、股票期权奖励。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数量的大小,有多种选择。报酬过低,不足以激励经营者,股东不能获得最大利益:报酬过高,股东付出的激励成本过高,也不能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因此,激励可以减少经营者违背股东意愿的行为,但也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通常,股东同时采取监督和激励两种制度性措施来协调自己和经营者的目标。尽管如此,仍不可能使经营者完全按股东的意愿行动,经营者仍然可能采取一些对自己有利而不符合股东最大利益的决策,并由此给股东带来一定的损失。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偏离股东目标的损失之间此消彼长,相互制约。股东要权衡轻重,力求找出能使三项之和最小的解决办法,它就是最佳的解决办法。
2.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与协调
当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把资本借给企业,要求到期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扩大经营,也可能是投入有风险的经营项目,两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债权人事先知道借出资本是有风险的,并把这种风险的相应报酬纳入借款利率。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现有资产的风险,预计公司新增资产的风险,公司现有的负债比率,公司未来的资本结构等。但是,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债权人把资本提供给公司,就失去了控制权,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以通过经营者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股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新项目。如果高风险的计划侥幸成功,超额的利润归股东独享;如果计划不幸失败,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与股东将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尽管按法律规定,债权人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但多数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足以偿债。所以,对债权人来说,超额利润肯定拿不到,一旦发生损失却有可能要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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