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式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经济刑法立法的模式主要表现为集中式立法。这其中,又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制定专门的经济刑法典,将经济犯罪完全集中规定在经济刑法典之中。这种经济立法的模式在世界各国并不多见,但在经济刑法立法史上也曾经出现过,或者是现在仍然存在。
荷兰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专门的《经济犯罪法》,该法典当时有87个条文,但其主要规定的是经济犯罪的侦查与审判程序,至于经济刑法的实体内容,只是在该法典的第一条规定了经济犯罪违反法律的名称和条款,对于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更是没有提及。因此,这种立法方式被称为“框架立法”,其只是提纲挈领地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但其具体内容,包括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事处罚措施仍然规定在其他法律之中。
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德国在1954年也颁布了《简明经济刑法》。但是,这部法典只规定了经济刑法总则的内容,基本上没有涉及具体的经济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其具体的经济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仍然规定在刑法典和其他单行刑法之中。1976年,德国制定了《反经济犯罪的第一法案》,1986年又制定了《反经济犯罪的第二法案》,对原先的经济刑法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与完善。
专门的经济刑法典在世界上之所以比较少见,主要是因为经济刑法的概念至今无法精确地界定,独立的经济刑法典无法涵盖所有的经济犯罪,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调整,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发展与调整,但经济刑法典必须要维持其稳定性,因此,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与矛盾。
(2)在普通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由于刑法典是一国的基本法律,具有成熟与完整的体系,易于掌握与操作,因此,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将经济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但是,即便都是经济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各国也还是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
第一,将经济犯罪集中为一章,在刑法典中进行专章规定。如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就是将经济犯罪单独划为一类,在分则中独成一章。①与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将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规定在一章不同,这种立法模式充分地认识到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之不同,将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并列规定,既突出了经济犯罪的特征,又突出了惩治与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性。当然,有的学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注意到了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侵害客体的不同,因而把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作为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并列,分别独立成章作出规定,能够确保分则对犯罪类型的划分遵循和贯彻统一的标准,增强分则与整个刑法典的科学性,而且将经济犯罪从财产犯罪中分离出来,有利于确保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的内容的对应与平衡,促进刑法典体例与结构的形式完善。②
第二,将经济犯罪分散地规定在普通刑法典的各章之中。如有些国家在财产犯罪中规定有经济犯罪,在腐败犯罪一章中也规定有经济犯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仍然规定有经济犯罪,另外还专门规定有经济犯罪一章。我国的现行刑法典即属此例。
2.分散式
经济刑法是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而经济犯罪又是各部门经济法规中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易言之,经济犯罪一开始多表现为附属经济刑法规范。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刑罚处罚也相应地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采取集中式对经济刑法进行立法有诸多的不妥之处。因为不管是经济刑法典还是普通刑法典,都要维持法典的稳定性、长期性和严肃性,不能朝令夕改。这一点与经济犯罪的不断变化的趋势是相矛盾的。因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上,多选择分散式立法模式。
分散式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单行经济刑法。采用单行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对经济刑法进行立法的多是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制定了一些包含经济犯罪的单行刑法,对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规定,从而使单行刑法成为其经济刑法立法的重要形式。如美国的《反组织犯罪侵害合法组织法》等。①英国虽然至今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刑法典,但却制定了一些包含经济犯罪内容的单行刑法,如1967年的《刑事法》、1968年的《盗窃罪法》等。②
(2)附属经济刑法。多数国家除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经济犯罪内容之外,还在刑法典之外,采用其他立法方式规定经济犯罪,附属经济刑法便是其中典型的立法例,即在刑法典以外的部门经济法规和部门行政法规中附带规定一些包含经济犯罪的构成及其处罚的内容之规范。附属经济刑法规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附属经济刑法中规定的罚金或者刑罚仅是附加的,主要是附带地为违反义务而规定的;另一方面,附属刑法存在于部门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之中,它依赖于部门法规的存在而存在。在这些部门法规中,经济犯罪及其处罚的内容不是主要的,而是次要及补充的,这些附属部门法规的经济刑法规范往往是为了强化部门法规的强制力或者是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补充规定。
(三)我国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与国外诸多国家的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不同,我国的经济刑法虽然在历史上经过了集中式、分散式再到集中式的立法模式,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还是采取了集中式的典型形式。
1979年《刑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正式刑法典。在该部刑法的分则的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内容,虽然说该章当时仅包括15个罪名,但是却反映出我国最初的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就是典型的集中式的立法模式,即将当时所有的经济犯罪集合在一起专门规定在刑法典的某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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