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的立法模式
一个国家的立法模式,总是依据该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惩罚犯罪的需要及刑事立法技术的成熟程度等因素而形成和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间只有单行刑事法规,没有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问世至今,我国刑事立法是以刑法典为基础,以单行刑事法律、刑法修正案和附属刑法为补充的渊源结构。刑法的这四种表现形式有机结合,构成了广义刑法的渊源。
(一)刑法典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完整性法律。它是一国刑法渊源最基本、最完整的表现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制定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即为我国的现行刑法典。它是比较系统完整地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规则以及具体犯罪和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在我国的刑法渊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刑法典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是整个刑法体系中最高的,刑法体系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其相抵触,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和修改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时,也不得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也称为刑事特别法,是指在刑法典之外,为了弥补刑法典之不足,立法机关针对某种或者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它是我国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或修改刑法的主要形式。1979年《刑法》施行后,为适应犯罪形态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20多个单行刑事法律。根据1997年《刑法》第452条的规定,这些单行刑事法律或者因其整体纳入1997年《刑法》而被废止,或是因其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被纳入1997年《刑法》而不再适用。
(三)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典条文作修改和补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12月29日制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部分修改和补充均采用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截至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有的条文,如第180条、第225条、第239条,修改了两次。在这些刑法修正案中,若增加条文,则运用“第××条之一”这种新的刑法条文排列格式,列在内容相近的刑法条文之后;若修改某条,就直接修改条文。这种方式不仅没有改变刑法的排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而且也便于法律文书对条文款项内容的援引。采取修正案这种立法模式,无论是修改刑法的形式,还是完善刑法的内容,都对我国刑事立法起着重要作用。
(四)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散见于其他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涉及的一些刑事条款,往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表述,即为附属刑法。这些刑事条款通常只讲罪状,没有单独的法定刑,确切地说不是完整的刑法条文。
此外,根据刑法规范适用的区域特点,刑法的渊源还包括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来制定,并需要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且只能在特定地域使用,没有普遍约束力。
三、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包括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各编之下,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按章、节、条、款、项的顺序层层展开。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它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和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所以,我国刑法的体系就是通过总则、分则、附则,以编、章、节、条、款、项的顺序把刑法的内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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