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采购概述
学习目标:
(1)了解建筑市场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2)了解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及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和资质管理。
(3)了解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内容及方式。
(4)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分类、原则和特点。
(5)了解政府采购的概念、特点、目的及原则。
(6)了解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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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离不开交易,交易是满足自己需要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比如开公司要进行物资采购、商品销售,生活中要购买生活用品等。但是无论哪种交易,用*少的钱来购买*多的商品都是人们所追求的。当然这商品还要耐用,要符合*起码的质量要求。换句话说,就是要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如果买方在购买商品时,卖方还能竞相压低价格来进行销售,那买方就更省去了讨价还价的力气。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采购方式呢?当然有,这种方式就叫作招投标,就是用竞争性的交易手段来对市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它能够组织生产和进行交易,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效率*高、效益*好。因而,无论在国际上或是在我国国内,无论在公共部门或是在私人部门,它都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交易手段和竞争方式。
1.1 建筑市场
1.1.1 建筑市场的概念
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产品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也可称作建设市场或建筑工程市场。市场的原义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但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市场已经突破了城市、国家的界限,实现了世界贸易乃至网上交易,因而广义的市场应定义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建筑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建筑市场一般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的有形建筑市场的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广义的建筑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它是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租赁、劳务等各种要素市场,为工程建设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广告、通信、中介机构及经纪人等媒介沟通买卖双方或招投标等多种方式成交的各种交易活动,建筑商品生产过程及流通过程中的经济联系和经济关系。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形成由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咨询服务方组成的市场主体;以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过程为对象组成的市场客体;以招投标为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机制;以资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筑市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生产消费市场。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整体竞争实力逐年增强。
1)建筑市场的特征
不同于其他市场,建筑市场的主要商品——建筑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1)建筑市场交换关系的复杂性。建筑商品的形成过程涉及买方、地质勘查方、设计方、施工方、分包商、中介机构等单位的经济利益;建筑产品的位置、施工和使用影响到城市的规划、环境和人身安全。这就要求用户、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利益的实现。
(2)建筑市场交易的直接性。在一般的商品市场中,由于交换的产品具有间接性、可替换性和可移动性,供给者可以预先进行生产然后通过批发、零售环节进入市场。建筑产品则不同,只能按照客户的具体要求,在指定的地点为其建造某种特定的建筑物。因此,建筑市场上的交易只能由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见面,进行预先订货式的交易,先成交,后生产,无法经过中间环节。
(3)建筑产品交易的长期性。一般商品的交易基本上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过程较短。由于建筑产品的周期长,价值巨大,供给者也无法以足够的资金投入生产,大多采用分阶段按实施进度付款,待交货后再结清全部款项的方式。因此,双方在确立交易条件时,重要的是确定关于分期付款与分期交货的条件。
(4)建筑市场有着显著的地区性。这一特点是由建筑产品的地域特性所决定的。对于建筑产品的供给者来说,大规模的流动必然会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所以他们通常会选择在相对稳定的地理区域内经营。这使得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确定相互之间的交易关系。
(5)建筑市场交易的特殊性。这主要是交易对象的单件性。建筑产品的多样性,使建筑产品不能实现批量生产,建筑市场不可能出现相同的建筑商品,因而建筑商品在交易中没有挑选机会,仅能单件交易。
(6)交易对象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无论住宅小区、配套齐全的工厂、功能完备的大楼,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建筑产品交易是整体的,但施工中需要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评定质量、分期拨付工程进度款,因而建筑市场交易中分部分项工程具有相对独立性。
(7)交易价格的特殊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要求每件定价,定价形式多样,如单价制、总价制等。由于建筑产品价值量大,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百亿元,因此价格结付方式多样,如预付制、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分阶段结算等。
(8)交易活动的不可逆转性。建筑市场交易关系一旦形成,设计、施工等承包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工程竣工后不可能再退换。
(9)建筑市场具备较大的风险性。建筑市场不仅对供给者有风险,对需求者也有风险。
从建筑产品供给者方面来看,建筑产品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定价风险。由于建筑市场中供给方的可替代性很大,故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的竞争,定价过高就意味着容易竞争失败,招揽不到生产任务;定价过低则可能导致企业亏损,甚至破产。②建筑产品是先定价,后生产,生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例如,气候、地质、环境的变化,需求者的支付能力,以及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等,都可能对建筑产品的生产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是严重的不利影响。③需求者支付能力的风险。建筑产品的价值巨大,其生产过程中的干扰因素可能使生产成本和价格升高,从而超过需求者的支付能力;或因贷款条件而使需求者筹措资金发生困难。上述种种,都有可能出现需求者对生产者已完成的阶段产品或部分产品拖延支付,甚至中断支付的情况。
从建筑产品需求者来看,建筑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价格与质量的矛盾。如上所述,建筑产品的需求者往往希望在产品功能和质量一定的条件下价格尽可能低。从而可能使需求者和供给者对*终产品的质量标准产生理解上的分歧,而当建筑产品的内容更复杂时,出现分歧的概率更大。②价格与交货时间的矛盾。建筑产品的需求者往往对建筑产品生产周期中的不确定因素估计不足,提出的交货日期有时并不现实。而供给方为达成交易,当然也接收这种不公平条件,但却会有相应的对策,如抓住发包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漏洞,从而竭力将合同条件变得有利于己。③预付工程款的风险。由于建筑产品的价值巨大,且多为转移价值部分,供给者一般无力垫付巨额生产资金。需求者向供给者预付一笔工程款已形成一种惯例和制度。这可能给那些既无信誉又无经营实力的企业带来可乘之机,从而给需求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10)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由于建筑业生产要素的集中程度远远低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因此,在建筑市场中建筑产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而且,由于建筑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生产者基本上是被动地去适应需求者的要求,需求者相对而言处于主导地位,甚至处于相对垄断地位,这自然加剧了建筑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2)建筑市场的分类
(1)按交易对象不同分为建筑商品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建筑材料市场、技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
(2)按市场覆盖区域分为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
(3)按有无固定交易场所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1.1.2 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业主给付建设费、承包商交付工程的过程)的各方。我国的建筑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包方(业主或建设单位)、承包方(勘察、设计、施工、物资供应)、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咨询、监理)等。
1)发包方
发包方是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拥有该工程的建设资金和各种项目建设的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终取得建筑产品以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发包方又通常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程建设时才成为市场主体,故又称为发包方或招标人。因此,业主方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为了规范业主行为,我国建立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又称业主责任制,就是由项目业主对其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1)项目业主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企、事业单位。如某工程为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则该企业或单位即为项目业主。②联合投资董事会。由不同投资方参股或共同投资的项目,其业主是共同投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③各类开发公司。开发公司自行融资或由投资方协商组建或委托开发的工程管理公司也可成为业主。
(2)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职责:①建设项目立项决策;②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③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如征地、建筑许可等);④建设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⑤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管理;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行;⑦建设项目的统计及文档管理。
2)承包方
承包方是指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一定数量的工人,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资格和资质,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方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中的称谓)、施工人(《合同法》中的称谓)。
相对于业主,承包方是建筑市场主体中的主要成分,在整个经营期间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因此,国内外一般都对承包方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根据我国目前执行建设部令第22号、第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方从事建设生产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①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拥有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③具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所需的技术培训装备。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承包方才能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包方按其从事的专业分为:土建、水电、道路、港口、铁路、市政工程等专业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方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投标)取得施工项目,需要依据自身的实力去赢得市场。承包方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实力。①技术方面的实力。有精通本行业的工程师、造价师、经济师、会计师、项目经理、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队伍;有施工专业装备;有承揽不同类型项目施工的经验。②经济方面的实力。拥有相当数量的周转资金用于工程准备,具有一定的融资和垫付资金的能力;拥有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和为完成项目需购入大型设备所需的资金;具有支付各种担保和保险的能力,有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如承担国际工程尚需具备筹集外汇的能力。③管理方面的实力。建筑承包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承包方为打开局面,往往需要低利润报价以取得项目。其必须在成本控制上下功夫,向管理要效益,并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技术水平。因此,承包方必须拥有一批过硬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专家。④信誉方面的实力。承包方要有良好的信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就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认真履约,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期交工,并做到文明施工。
承包方承揽工程,必须根据本企业的施工力量、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施工经验等方面的条件,选择适合发挥自己优势的项目,避开企业不擅长或缺乏经验的项目,做到扬长避短,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持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或代理,并取得服务费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专业中介组织。
国际上,工程中介机构一般称为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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