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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贸大法学(第7卷·2022)
0.00     定价 ¥ 88.00
罗湖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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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6324832
  • 出 版 社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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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贸大法学(第7卷·2022)》:
  (一)理论基础和政策背景
  考核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行为,几乎各行各业都会存在明显或不太明显的考核。在经济学的委托一代理模型中,委托人会对代理人进行考核,例如企业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进行考核,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考核等。考核结果一般会直接与被考核人的薪酬以及职务晋升挂钩,所以考核程序以及考核方案一般会在体现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去激励被考核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去办事。同样,在国家治理与社会建设中,统治者内部会对履行职权的官吏进行考核。在远古时期的中国,舜对手下22位主要官吏说道“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尚书·尧典》),表示每三年就会对各司其职的官吏进行一次考核,一共考核三次,根据考核结果提拔贤者与废黜平庸。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意味着在新时代需要结合新的国情对干部进行更为完善的考核与评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正确解答“谁来考评”“考评什么”以及“如何考评”等问题,是考核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关键。
  自古以来,历史经验多次证明官吏阶层的清正廉明与国家的发展强大联系在一起,而国家的衰败落后一般都伴随着官吏阶层的黑暗腐败。习近平总书记说道“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告诫党“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对党员干部进行及时且有效的考核,可以预防腐败并避免脱离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中国,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均要接受考核,并且考核周期基本上是一年一次,如年度考核。在法治社会中,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干部身份被纳入干部考核。在特殊的委托一代理模式下,对审判人员的考核也将是多维度的。在一个国家政权中,司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本质上要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以及国家治理服务。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人民是党领导下的国家主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因此,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司法体系要为确立党领导一切以及人民是国家主人去服务。对考核审判人员的具体内容来说,必须将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考核的主要方面,这是委托一代理模式下首要考核的领域,体现了委托审判人员行使审判权的真正权力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大众。
  从改革开放以来,改革为中国经济建设与社会治理释放了巨大红利。在改革向前推进过程中,国家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从而需要一些新的应对办法。司法体制必须随着改革而改革,这样才能应对社会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问题。例如,某些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可能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再如,某些原本触犯刑法相当严重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向前推进,可能就不再构成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1年3月8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法院工作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2020年共计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6.6万件,同比上升11.7%。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2年3月8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继续指出2021年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4.1万件。在改革开放之初,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与之相关的司法处理力度也不明显。新时代,中国司法体系为保护知识产权发挥了巨大效力。审判人员在审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能否按照动态变化中的国家治理需要依法严格审理案件,能否明确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对其进行考核的具体内容。在政权组织模式中,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委托一代理模式下,人民代表大会可看成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人,审议并表决其工作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可看成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考核。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人员的具体考核事项,在委托一代理链条上,人民法院必然会将自身的委托人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贯彻到对审判人员的考核之中。
  考核官吏的目的是选拔合适的人才担任相应的职位,正所谓“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韩非子·扬权》)。2020年6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选干部、用人才既要重品德,也不能忽视才干”,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在致力于解决庭审形式化或审判形式化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①,审判人员作为庭审中的最后裁决者,必须是能者与优者,绝不能是庸者或劣者。审判人员既要具备坚实的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也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个案件以求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选拔合适的审判人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代理人,这是直接委托人人民法院与间接委托人人民代表大会的目标,通过严格的考核是委托人正确选拔审判人员的根本途径。李克强总理在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考核审判人员也不能落入填表、制表等形式主义套路中,而是要选拔出能够真正代理委托人公正司法且德才兼备的审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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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本期专题:涉外法治热点问题
1.WTO改革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的中国对策
2.论《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规则特点与中国应对
3.应对SWIFT系统金融制裁法律框架的三个层面建构

各科专论
4.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则释论
5.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正当性与适用
6.《电子商务法》中通知规则适用争议问题辨析
7.组织体逻辑视域下经理作为业务执行机关研究
8.法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理性思辨与制度构建
9.特许合同效力审查时对行政备案与行政批准的区分
——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为例
10.委托一代理模式下审判人员的考核与监督
11.多数人侵权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研究
12.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
——以实体法到程序法之演变为视角
13.上诉机构的危机与改革
——以审查专家组客观评估事实为切入点
14.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与优化建议
15.间接正犯下的认识错误研究
16.实质刑法立场下行政刑法交叉、互动关系的处理
——评刘艳红、周佑勇教授《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

《民法典》实施研究
17.论公司分支机构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1条的解释论
18.《保险法》格式条款规则的完善:以《民法典》为鉴
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
19.自动驾驶网约车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制定问题及其审查制度建设
20.法官会议智慧化的必要性分析与可行性探索
——以江苏高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为蓝本

案例研究
21.跨国代孕案件中公共秩序的适用
——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人权保护
22.垄断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反思与最优选择

法学专业课程思政专题
23.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思政优化路径
24.“知识产权法”课程思政建设路径研究
25.“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体系建构与实践探索研究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综述
26.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29至31期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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