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本章将介绍药事管理的相关概念,国内外药事管理与药事管理学科的产生和发展,药事管理学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药事管理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及药事管理学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方法等内容。
第一节 药事管理学概述
一、药事管理的相关概念
“药事”一词早在我国古代就已使用,史书《册府元龟》记载:“北齐门下省尚药局,有典御药二人,侍御药二人,尚药监四人,总御药之事。”这反映出当时的药事是指与皇帝用药有关的事项。本书对药事的定义为药事(pharmaceutical affair)是药学事业的简称,泛指—切与药有关的事业,包括与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检验、价格管理、广告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及药学教育等活动有关的事项。
“管理”(management)就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为了实现预期的目的,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加以有效整合的活动。管理是人类社会特有的行为,人是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客体是指管理过程中组织所能控制的对象,是管理主体作用的对象,主要由组织的资源组成,一般而言,包括组织所拥有的人、财、物。
“药事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药事管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杈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对涉药相关活动实施的管理活动,又称“药政管理”或“药品监督管理”(drug administration)。广义的“药事管理”则既包括药品监督管理活动,还包括药品生产经营组织、药物研发机构或药品使用组织等药学事业的相关组织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
“药事管理学”以药事管理为研究对象,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及法学、社会学、经济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理论方法对药学事业各部分的管理活动进行研究,是一门总结药事管理活动基本规律,指导药学事业健康、合理发展的科学。药事管理学旨在通过运用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解决药学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最终推动药学事业健康、有序、蓬勃发展,提高全人类的健康水平。药事管理学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鲜明特点,具有较强的边缘性和渗透性,它既是药学等自然科学的分支学科,又属于管理学等社会科学的分支学科,更是药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学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
二、药事管理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药事管理的产生和发展
药品是人类社会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武器,它与人类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因此,药事管理在一国医药卫生管理领域应享有重要的地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早在几千年前的中东国家,药事管理活动就已产生了。例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谟拉比王朝用楔形文颁布的法令中,有两条惩罚医药使人致死致残的条文。在管理体制上,古代药事管理呈现出医药不分的特点,它的目的是保证王公贵族药品供应与用药安全、巩固帝王统治、保障战争和防治瘟疫流行的药品供应。它以集权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为手段,颁布刑律惩罚对王公贵族误用药物的行为,或使用假药致人死亡的行为。13~18世纪,药事管理在欧洲一些国家迅速发展,一些国家开始了立法活动,1407年热那亚市颁布的《药师法》是最早的药师职业法定标准,1683年,布鲁日市颁布法令,禁止医生为自己的病人配药,推动了医药分业的发展。
19世纪以来,随着医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药品生产的品种、数量快速增长,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形成了药学事业。在此背景之下,各国政府开始对药品采取严格管制的态度,加强药事立法,建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药品标准,合理引导工商业组织进行药品生产,控制药品质量,保障供应,防止药物滥用并做到合理用药,建立健全药品全过程监督管理的体制。这是各国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药学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的经验和教训总结,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经历了多次惨重的药物灾难事件的悲剧之后,才不断完善药事立法,进一步对药品加强监督管理。本章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例,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近现代药事管理的发展历程。
1.美国药事管理的产生和发展美国是当今世界医药工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世纪初的美国现代医药科学还处于摇篮时期,药品对大多数疾病毫无作用,市场上充斥着大量所谓的“专利药品”。1848年美国国会正式认可《美国药典》(U.S.Pharmacopoeia,USP)作为官方药品标准规范。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药品管理法律《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PFDA),由农业部化学局负责执行。该法案明确规定禁止掺假或冒牌的食品、药品州间贸易,同时授权美国农业部化学局查封或没收违法产品和惩处犯罪来制止违法者,但并未要求制造商在药品上市前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且不对药品药效的宣传做任何限制,允许药品标签提供更多的信息。1930年,美国农业部化学局正式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随后1937年美国发生了“磺胺酏剂事件”,酿成了107人死亡的悲剧,促使美国国会于1938年通过并颁布《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DCA),替代了原来的PFDA。FDCA要求:在1938年后所有的新药在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向FDA提交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证明新药的安全性。但是1938年FDCA仅强调了药品的安全性,忽视了药品的有效性,导致后来一大批疗效不确切的药品上市,它对新药申请的审查尺度也非常宽松,在新药申请后60天内如果未接到FDA的通知,审评就算通过,可以立即上市。
1961年,联邦德国发生的“反应停事件”造成的药害灾难震惊了世界。在1938年FDCA实施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加强了对新药上市前的安全审查,“反应停事件”在美国基本未发生,但它依然引起了美国社会的重视。1962年国会修改了1938年的FDCA,通过了《Kefauver Harris修正法案》,规定在新药上市前,药品制造商不仅要向FDA提供安全性证明,而且还要提供产品药效证明材料,即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要求:制药企业应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发布处方药广告必须经过FDA的审批;新药研究者在进行临床试验以前,应提交研究用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IND),还应承诺保护受试者的安全。《Kefauver Harris修正法案》的颁布是美国药品监督管理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此后美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形成了一整套国际上公认的药品管理的科学体制。
案例1-1
20世纪60年代的“反应停”药物灾难
反应停,即沙利度胺(thalidomide),于1956年作为非处方安眠药正式推向市场,生产商宣称该药有很强的镇静效果,低毒、无依赖性,可以减轻孕妇在怀孕初期常见的呕吐反应,是“孕妇的理想选择”。很多人吃了药后恶心、呕吐的症状的确得到了明显改善,于是“反应停”很快被大量生产,在欧洲、南美洲、加拿大及其他各国家或地区上市,仅在联邦德国就有近100万人服用过“反应停”。但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出生的婴儿都是短肢畸形,形同海豹,被称为“海豹肢畸形”。1961年,海豹婴儿被证实是孕妇服用“反应停”所导致的。 于是,该药被禁用,然而,受其影响的婴儿已多达1.2万名。经过媒体的进一步披露,人们才发现,在“反应停”出售之前,生产商并未仔细检验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反应停”事件震惊了世界,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怒,生产商被迫支付了巨额赔偿。正是在“反应停”事件的背景之下,美英等国开始积极重视药事立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问题:
1.“反应停”事件说明了药品应当具备何种基本属性?
2.制药厂商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3.当前“沙利度胺”又作为治疗麻风反应症的药品在某些国家重新上市,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2.英国药事管理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很早就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药品及其药学实践活动,1540年英国法律授权任命四名伦敦医生为检查员,对“药商、药品和原料”进行检查,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法药商的欺骗。英国皇家药学会的前身伦敦药剂师协会早在17世纪早期就成立了,它运用行业协会的管理手段控制毒药零售供应,加强对药剂师的注册管理。1859午,英国议会制定通过了《药品和食品法规》,明确了对“商人制造出售掺假药物者须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定。同年英国通过立法加强对药典出版的管理。1925年的治疗药物法规中提出了对“生物制品”管理的要求,并规定了对药品生产者的登记注册及对审批产品强度和质量的检查。1961年的“反应停”事件使英国深受其害,从政府到公众都认为应加强对药品的管理。1963年英国成立了药品安全委员会,1968年议会通过颁布了《药品法》(The Medicines Act),也称为《1968年药品法》,该法规定在英国药品生产、销售、供应或进口都必须具有相关的执照,临床试验的证书或豁免材料,否则为非法,同时还系统地规定了核发执照的程序和要求。
3.日本药事管理的产生和发展 日本的药事管理活动起源于19世纪,1847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医务工作条例》明确了对医师调配药品的管理规定。1925年,《药剂师法》从《医药工作条例》中分离出来,后发展成为日本药事管理的中心法——《药事法》。日本也是“反应停事件”的受害国家之一,日本厚生省在1967年采取了严格审批新药上市、实行药品再评价及强制制药企业向国家管理当局报告不良反应等措施,加强对药晶的监督管理。
20世纪60年代日本发生了“斯蒙事件”,有一万多名日本人患斯蒙病即亚急性脊髓视神经炎,该病初期症状为剧烈腹痛,继而出现视神经障碍和运动麻痹等。日本卫生行政部门开始认为其是一种传染病,直到1970年才查出是因使用肠道感染药物——喹诺仿(氯碘羟基喹啉,vioform)所致,斯蒙事件导致死亡的人数达到400人。后来这些患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制药公司和批准生产“喹诺仿”的日本政府给予赔偿。斯蒙事件再一次引起了日本各有关方面对药事管理法律的关注。日本国会于1979年通过《药事法》修订案,一年后开始施行,修订案进一步把确保药品的质量、有效性、安全性作为自己的宗旨。至今,日本已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管理药品,除《药事法》外,还包括《药剂师法》《麻醉药品控制法》《阿片法》《大麻控制法》《兴奋剂控制法》、《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救济、研究开发、产品评审组织法》等。
知识链接
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内容介绍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只有安全、有效和标签正确的药物方可进入州间贸易;属于本法案管理的食物和化妆品必须安全、标签必须无误;药物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必须符合FDA所规定的cGMP(current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FDA执行本法案;OTC(over the counter)药物必须贴有规定的标签,以便消费者按标签安全使用;处方药物只能根据处方调配给个人,或者由医生或其他有权开处方者直接开给个人;药物处方只有经医生或其他有权开处方者批准认可,方可重配;调配发出的药物,如违反了本法案的标签要求,则认为是冒牌药物;含有污物、腐败物和分解物的药物,以及在不卫生条件下包装和保存的药物,便认为是掺假药;首次违反本法案,通常被认为轻罪,但二次违反者从重处罚;FDA对制造或加工药物、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工厂、仓库及各机构有广泛的检查权和监督权;FDA有权对某些药房行使有限的监督权;药物生产者、加工者应向FDA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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