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也称为独资所有制,或独资商号,简言之,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同样要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具备一般商事主体的最基本条件。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利于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便于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一)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即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而对于投资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的精神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该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目前,我国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国家公务员;③政党机关有关领导干部;④警官、法官、检察官;⑤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二)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识别符号,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营业活动时所用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在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可以有“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三)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本,以确保企业成立后的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该经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即无论出资多少都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一样,并不是法人企业,企业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而非企业注册资本。因此,法律没有必要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此外,不规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也有利于增加民间投资,增加就业机会,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与国际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其法律意义除了在于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空间范围外,还在于它往往是企业的债务履行地,是确定工商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以及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依据等。因此,生产经营场所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固定不变,并且已经由投资者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权。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物质基础,它要根据其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和要求来安排。所以,不同的独资企业,由于其所从事的行业不同,所需要的必要生产经营条件也各不相同。
(五)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对独资企业而言,从业人员人数并不是主要衡量标准,关键在于资本的来源和责任方式。所以,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数的规定作了相应的淡化,即未加任何规定,只是原则地规定须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有与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营业人员。人数则任由投资者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与企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融为一体的。但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是一种商事组织,还享有和承担着某些不为一般自然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其企业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财产及经营收益享有所有权,即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个人独资企业对其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3)个人独资企业在核准登记范围内有权自主营销,享有经营自主权即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缴纳使用费,有偿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5)个人独资企业有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6)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各种违法的强制摊派。
(7)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将其企业及有关权力转让、赠送和以遗嘱方式处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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