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种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另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一)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切险
1.承保范围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范围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量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2.责任起讫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从被保险物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保险货物未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二)附加险
被保险货物在投保航空运输险或航空一切险后,还可以经协商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此险种之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但不包括使用原子弹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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