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制教育》:
二、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一项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
占有是指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进行管领的事实状态。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的约定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恶意占有则指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没有合法根据。
2.使用
使用是指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3.收益
收益是指依法利用所有物并收取由所有物产生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果树上结的果实.后者如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利润是指把所有物投入生产流通领域所取得的利益。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以决定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例如,将物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将物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重要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由所有人本人行使,但处分权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二)消极权能
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当他人对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时,所有人要基于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予以排除,根据其受妨害、干涉的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因此,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为物权请求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基于两个标准:一是权利主体标准,二是权利客体标准。基于权利主体标准,可以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基于权利客体标准,可以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就确立了某些财产只能专属于国家所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三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四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五是国防资产;六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所支配的国有财产。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主要特征包括: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非常广泛。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其中不动产所有权通常又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又分为建筑物普通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里仅就不动产所有权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介绍。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其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土地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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