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篇药物分析
第1章药物分析基础
1.1药物分析的性质与任务
1.1.1药物分析的性质
药物分析(Pharmaceutical Analysis)是药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是随着分析化学在药学中的应用过程,药学和分析化学的不断交叉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相对*立的一门应用学科。它的本质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微生物学、数学、计算机及自动化等许多学科的分析方法和技术,研究化学结构已经明确的合成药物或天然药物及其制剂质量的质量控制方法,也包括中药制剂和生化药物及其制剂有代表性的质量控制方法的研究。
作为研究鉴定药物的化学组成和测定药物组分含量的原理和方法的一门应用学科,药物分析广泛应用于药物的质量控制、新药研究、药物代谢、手性药物分析、食品分析等方面。进入21世纪,药物分析的发展在药物研发、生产以及相关学科、领域都起到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作用。
1.1.2药物分析的任务
药物分析的任务是根据药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全面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药物从开始研制就离不开分析测试技术作为“眼睛”来考察测定判断药品的质量。例如,化学合成原料药及相关物质的含量测定、药物制剂附加剂对含量测定的干扰、中药提取物中有效成分的测定、生物制品的杂质检查等,都属于药物分析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药学学科的快速发展对药物分析方法和手段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新型制剂,如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微粒载药系统的不断涌现,都需要药物分析为其提供适宜的分析方法进行药代动力学、体内药效学、质量标准制定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当前药物化学的发展,在手性药物领域光学异构体杂质的分析、揭示药物分子与其受体之间相互结合的定量构效关系研究、进行基于结构的合理药物设计以及新型分子的合成工艺改进方面,都离不开药物分析测试手段的辅助。天然产物中具有多手性中心的活性成分的结构确定必须结合多种结构分析方法和波谱解析手段。新型中成药的质量评价更是离不开先进的分析测试手段。新涌现的生化药物和基因工程药物可能含有多种与化学药物杂质不同的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多需要适合于大分子如蛋白质、肽、多糖等化合物的色谱、光谱综合分析方法。
总之,药物分析学科和其工作者不仅要面对常规的检验任务,还要积极深入工艺流程、反应机理、代谢过程的实际和层次中,运用各种现代分析方法和技术去探索这些过程的综合分析和动态评价技术,促使药物质量评价、研究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
1.2药物分析的基本内容与检验程序
1.2.1药物分析的基本内容
药物分析的基本内容包括药物成品(包括合成原料、制剂、制剂原料及中间体等)的检验、药物储存过程的质量考察、临床药物分析、体内药物分析、食品分析、复杂介质中药物成分的常量、微量、痕量分析以及中草药(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类)检定等诸多方面的有关定性定量分析工作。此外,毒物分析、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残留药物检查等也属于药物分析的范畴。
药物分析篇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原料药分析
原料药分析包括化学药物分析、抗生素类药物分析章节。化学药物分析主要介绍巴比妥类药物、芳酸及其酯类药物、胺类药物、杂环类药物、维生素类药物、留体激素类药物的结构与性质、鉴别、特殊杂质的检查和含量的测定等。抗生素类药物分析介绍13酰胺类抗生素、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四环素类抗生素的鉴别、特殊杂质的检查和含量的测定。此外,还介绍抗生素药物分析中的热原检查法、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无菌检查法和异常毒性检查法等生物测定方法。
2.药物制剂分析
药物制剂分析主要介绍片剂、注射剂的分析,以及制剂中常见附加剂对含量测定的干扰及其排除、复方制剂的分析和制剂辅料的分析。
3.生物制品及生化药物分析
生物制品的检测具有特殊性,主要介绍生物制品检测内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生化药物的分析包括生化药物的分类、鉴别与定量方法、杂质检查、安全性检查、含量(效价)测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中药与天然药物分析
中药与天然药物分析介绍其特点与分析方法、中药及其制剂分析的一般程序。其程序包括中药及其制剂分析中的提取分离和纯化、定性鉴别、杂质检查、含量测定。
1.2.2药物检验的程序
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般为:取样、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报告书写。1.4节~1.8节将对其进行讲述。
1.3药物质量控制体系
1.3.1药物质量控制体系概述
药物质量控制体系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使其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由组织机构、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源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我国自198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种植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一系列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的条例。
药品的生产过程是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本节简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该法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并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药品质量控制的根本依据,其内容分为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法律责任、附则10章,共106条。以下简要介绍**章总则和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的部分条例要求和释义。
**章总则
**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释义:总则对《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宏观政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和药品检验机构进行了法律规定。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特殊商品。药品是否安全有效以及其价格的高低、市场供应的充裕程度、使用是否正确合理等,都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国家有必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药品的质量、价格、广告等各个方面,实施必要的通过立法而实现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释义: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释义: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包括***的一个,即直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直属于各省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31个;地、市级的药品检验机构300多个;县级的药品检验机构上千个。地方各级药品检验机构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承担药品法定检验任务。
第二章药品生产管理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释义: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的规定,要求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药品生产行业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因此对其从业人员应有较高的要求。上述“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药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有关的药品生产所需要的专业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工人”是指能够掌握有关药品生产技能的工人。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的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GMP组织生产。GMP是针对药品生产的特点,为确保药品生产质量而制定的一套系统的、科学的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基本准则。二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实施GMP的情况进行认证,是保障GMP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本条对实施GMP认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三是考虑到我国实行GMP制度起步较晚,目前推行GMP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一些企业实施GMP改造仍有一定的困难,在药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强制推行GMP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有关的实施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实施的步骤应当积极稳妥。其相关内容的进一步介绍见本节第2部分。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释义:此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药品质量包括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和性能均一性等方面的要求,是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技术指标来体现的。这就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设置相应的药品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负责对出厂的药品实施质量检验,将本厂生产的药品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从而对药品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属于假药或者劣药,会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当然必须禁止其出厂。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GMP组织生产并实行认证制度。GMP是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是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是制药企业确保和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GMP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和达到这些条件、要求所采取的途径、方式、方法是制药过程质量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涵盖了文件管理、物料管理、厂房与设备管理、清洁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和验管理等方的定。
1)GMP在国外的发展概况
GMP作为制药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的法规,在国外已有近50年的历史。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1963年*先颁布了GMP,这是世界上*早的一部GMP,在实施过程中,经过数次修订,可以说是至今较为完善、内容较详细、标准*高的GMP。现在美国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制药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都要符合美国GMP要求。
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也颁发了自己的GMP,并向各成员国家**,受到许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经过三次修改,也是一部较全面的GMP。
1971年,英国制定了GMP(**版),1977年又修订了第二版;1983年公布了第三版,现已被欧洲联盟(简称“欧盟”)GMP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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